【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由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员会负责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电子商务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据计划预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国强介绍,这项法规对于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问题给予了确认。
据调查,截至2001年底,我市已有近千家企业进入了电子商务领域,但由于电子商务 是基于电子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互不见面,难以确认对方身份,传统交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制度又无法保障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对网上欺诈、侵权、虚假广告及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的出现,缺乏加以调整和规范的法律支持。比如,电子商务的突出特点在于采用电子形式进行信息的流通和交换,但是现行法律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供信息、签署文件、保存文件等采用书面形式。《深圳经济特区电子商务条例(草案)》对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的法律地位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合同生效的要件都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最核心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条例适用于在商务活动中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中要求书写及签名的下列情况不在适用范围内:订立或执行遗嘱,商业票据,买卖或处分不动产的合同,产权证书,授权书的订立、签名、更改或撤销,法定声明,仲裁或司法裁决,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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