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崔霞)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悉,由于近年来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将做相应修改。由于原《条例》需要修改的内容繁多,也较复杂,因此这次修改采取了重新起草的方式。
业主自行对工程质量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从过去的实物监督为主改为实物监督与质量行为监督相结合,侧重行为与程序监督。因此,《修正案》规定,质量监督机构不再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不再签署工程核验意见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改由工程质量的负责主体自行负责,政府只是监督管理相对人履行这一法定程序,发现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罚,以体现业主自行对工程质量负责的精神。
房屋“七证”齐全方能交付使用
由于竣工验收在实践中发生纠纷的现象最为突出,特别是在房屋建设方面,有的单位将未经专项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侵犯了小业主的权益。因此,《修正案》中将竣工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与专项验收两部分,施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质量站进行监督;此外,建设单位必须取得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建档案、燃气、民防等7个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后,才可交付使用,两部分验收可以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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