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江南时报》报道,北京反贪部门实行限期立案制,对群
众举报及时审查,如不予立案,将在7日之内通知举报人,并说明不立案的
理由,而举报线索的初查行为给被举报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检察人员
也将15日内在适当的时机和场合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笔者认为,北京反贪部门此举为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迈出了坚实、有力
的一步,很值 得借鉴和推广。
从古代起,我国群众就有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甚至告御状的传统,对
此,大小官吏乃至皇帝,闻鼓必然升堂,见拦定会下轿,有状就接,一接就
审。应该说,时至今日,群众大胆举报的传统犹存。据报道,当前社会,群
众监督成为了反腐败的重要力量,统计表明,查处的腐败案件中80%以上
都来自群众举报。然而,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不是每一份举报都有结
果,无数付出举报人心血的举报信往往是石沉大海;许多举报信往往被毫无
风险地扔进了废纸堆,有的甚至成为一些监督部门的执法者向被举报人邀功
讨赏的筹码。
其实,我国《宪法》第41条第一款早已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二款紧接着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
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令人遗
憾的是,根本大法上的这些规定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却很少体现。国家机关收
到一封举报信后,该如何处理,单位不同,处理方式也各异。由于缺少统一
、细致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举报的宪法地位并没进一步落实,群众的举
报权有时就成了空中楼阁;举报信多种多样的命运,也一而再再而三地损害
了法律的权威。
在这样的情况下,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刻不容缓。基于宪法的精神,法
律应当进一步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通知举报人结果,国
家机关不按举报要求审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以具体的法
律条文承载、诠释举报的宪法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北京反贪部门关于举
报的限期立案制度,为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进行了有力的尝试。(李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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