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法院一审各打五十大板
本报讯老师与校方解除聘任合同后,因无法及时搬出学校宿舍,竟假借公安机关名义在房门上贴上封条,校方将其送
上公堂。白云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老师应向学校支付房屋使用金。
广州某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前年聘用郭某担任中学数学教师、教导处主任助理,合同期限从2000年8月起至2001
年8月,在此期间,学校提供一套65平米住房,每月仅收150元租金。一年合同期满后,学校决定不再续聘,并于2001
年9月通知郭某,要求其在同10月9日到校办理离校手续并腾房。郭在接到通知后直到12日才办理手续,而且郭某离开时
还在门上贴封条,内容是:本人已按有关法律程序向公安机关备案,任何人未经本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破门进入后果自负。落
款是郭某。
对郭某这种私自贴封条的行为,学校气愤不过,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搬出宿舍,支付租金3000元及向学校书面赔礼
道歉。
学校在法庭上诉称,郭某不仅强占房屋不还,而且还煽动部份学生、家长和老师为其“鸣冤叫屈”,严重影响了学校
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向学校赔礼道歉。
而郭则称,他在搬离时尚有部分物品留在宿舍,申请迟延一周搬离,可学校后来连校门都不让他进。他曾向有关部门
反映,但双方协商不成,没有解决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强占问题。郭某承认私贴封条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但已经当众向学校
口头道歉,没必要再做书面道歉。
法院认为,郭未在约定时间腾出房屋,应支付房屋使用金,但因学校在拒绝郭搬行李方面也有过错,因此使用金参照
郭受聘期间的标准,算至2002年1月郭搬离学校,按每月150元租金计,应由郭某支付。
法院同时认为,郭贴告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但学校要郭作书面赔礼道歉的要求也缺乏法律依据。遂一审判决郭给
付学校房屋使用金400元,驳回校方其他诉讼请求。
(罗颖林俏玲何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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