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汽车外观侵权案南昌受理
北京今天消息认为对方公司出租车外观与自己的近似,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将同行告到主管单位。南昌市
知识产权局今年9月裁决,认定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侵犯了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被指侵权的汽车,上半部为绿色,下半部为银灰色,由上海大众公
司生产。该公司不服,随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南昌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其撤销原裁定。
据介绍,这起由汽车外观设计引发的专利侵权案件,在国内尚属首例。
只要用这种颜色的车就侵权?
记者获得的数据是,上海大众公司2000年3月开始投产上述款式的汽车,2000年生产了558辆,2001
年生产879辆。上海巴士公司3年前已经开始用这款车进行运营。“如果我们最终败诉,那将会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这意味
着,上海大众已经生产的所有同款汽车都在侵权。而且,以后除了他们一家公司,全国所有的汽车厂家都不能生产上半部为绿
色、下半部为银灰色的小汽车;所有的人都不能拥有这样的汽车!”提起此案,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有关负责人有些难以
平静。
投诉误会引发纠纷
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于2001年成立,有出租车123辆,车型为捷达和富康。据其负责人说,为了树立品牌
特色,公司成立之初就对出租车的外观,包括颜色的组合进行了充分的考虑,最终确定了车身上半部草绿色、下半部为银灰色
的颜色搭配。
今年4月,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新买了30辆车身上半部为富贵绿、下半部为银灰色的上海大众桑塔纳汽车投入
运营。今年7月,有几位乘客打电话到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询问遗落在出租车上物品的下落。客运管理部门调查发现,
投诉乘客乘坐的不是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而是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的车。随后几起服务方面的投诉,也证明不
是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所为。
据悉,公交出租汽车公司已于2001年10月向南昌市专利管理局就其公司汽车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今年6月获得
专利授权。
由于两公司出租汽车外观颜色相似,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认为,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侵犯了其汽车外观设计
专利权。南昌市专利管理局(现改名为南昌市知识产权局)于8月初受理了这一纠纷。
主管部门要求被告出租车改色
南昌市知识产权局9月18日发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第二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与公交出租汽车公
司的专利相似,极易使一般消费者混淆,因此,判定侵权事实成立,要求该公司30辆侵权车辆必须全部改色。
理由是:公交出租公司是外观设计“出租车”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与
专利产品是同类产品,均为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其相同之处有:两者车体均为4门4轮小卧车,车体上有出租顶灯;
两者车体上的色彩均为上下双色,下部银灰颜色相同。其相近似之处有:两者车体形似;被控侵权产品车体的上半部分色彩为
富贵绿色,专利车体的上半部分色彩为草绿色,两者同属绿色色系,构成近似。
“出租车安顶灯也算专利?”
处理决定出来后,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表示,一定要讨个说法。其办公室副主任姚绍玉说:“我们买的这些车都
是从厂家引进的原装车,没有经过任何改动。同样,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也是买来就投入使用的,惟一的变化只是加了个
顶灯,这叫什么专利?”
他说,公司认为,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就是无效的,其专利说明文里命名写着:“暂时没有外观设
计的图形”。而根据有关规定,仅以色彩是不能申请专利权的。并且,该外观设计的出租车3年前已经在上海等地使用,根本
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
姚进一步解释,外观设计必须是在图形的基础上结合色彩。如果单纯的色彩就能申请专利,那整个世界岂不乱了套?
好比某个人申请了红颜色的使用专利,那全世界的人都别穿红衣服了。同时,出租汽车公司是产品使用者,是从生产厂家买的
产品,即使侵权也是生产厂家的事。而且,两家出租汽车公司的车型、颜色均有明显区别。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的高智晟介绍说,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南昌第二出
租汽车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下3点中的任何一点,上述专利就应当认定无效:该专利外观设计在以前的国内外的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过;国内此前已经使用过或者是相近似的设计已被使用过;国内以前有相类似的专利申请。
(涂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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