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政府已正式作出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计算,将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这两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和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这一政策出台,全省将有2万多家企业及9万多名职工和失业人员受益。
据介绍,对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国企下岗职工的有关待遇及其基本生 活费标准作了如下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210元提高到252元,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82元提高到217元,三类地区由原来的155元提高到189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17元提高到21元,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18元,三类地区由原来的13元提高到16元。
二、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由原来第一年的252元提高到302元,第二年由原来的231元提高到277元,第三年由原来的210元提高到252元;二类地区由原来的第一年的218元提高到260元,第二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239元,第三年由原来的182元提高到217元;三类地区由原来的第一年186元提高到227元,第二年由原来的171元提高到208元,第三年由原来的155元提高到189元。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上述人员的待遇和基本生活费调整后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李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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