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
就在陕西延安“枪下留人”故事余热未尽的时候,广东东莞近日再次发生了“枪下留人”的感人一幕————8月23日,一名即将被处死的死刑犯,仅仅因为他说了一句我不是真正的罪犯,司法机关就立即停止行刑,远赴千里,反复调查,甚至经过亲子鉴定,直到确认这名即将被处决者就是罪犯本人无疑的时候,司法机关才重新于10月21日将死刑犯交付执行 。
从原因上看,陕西“枪下留人”案是因为律师的奔走呼号,在整个事件中,司法机关处于被动状态。但从东莞市发生的这次“枪下留人”事件看,司法机关则一直以主动的姿态介入整个过程,个中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守法律,尤其是对死刑的执行极其慎重的态度,这种态度,提到普遍高度来说,就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为了保障死刑的正确运用,并为尽可能避免滥杀和误杀,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的适用、判决和执行等各方面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以执行环节为例,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里,专门有两条执行死刑的详细规定,并且整个篇幅占了全编的近四分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单位《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更有长达8条共1000余字的详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包括案件事实错误或者身份错误),应当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就本案而言,死刑犯在临刑前称其身份有误,这显然涉及到被处决者是否真正罪犯的问题。如果所杀之人不是罪犯本人,则至少会铸成两个大错:错杀和漏杀。显然,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实践中,人们或许亲眼看到过处决死囚前刑车绝尘而去的司法威严,或许从文学作品或电视剧中看过死刑犯临刑前绝望的样子。很多人也许根本想不到,在执行死刑前,即便是对罪犯“验明正身”这一环节,就有多少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手续!
从心态上分析,出于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畏惧,死刑犯在临刑前尽量找借口拖延时间以延长生命的做法,是再正常和再常见不过的现象。有的人也许会问,对罪犯身份的确定,在侦查、审讯和审判的过程中,因为多次交道,已经足以肯定罪犯的人身了,为什么还要在执行环节画蛇添足呢?这个反问确实很有说服力,不过,这个常识性问题,则恰好从另一方面说明,法律规定死刑执行环节必须“验明正身”这“多此一举”其实并不多余,而是对死刑的慎重。换句话说,国家宁肯多费手脚,也必须尽最大限度避免错杀和滥杀。东莞市司法机关这次仅仅因为死囚的一句话,就花费那么多时间、精力和财力进行调查核实,正好是我国司法机关慎重对待死刑的鲜活例证。
对囚犯用刑的慎重,从表面上看仅仅是国家对罪犯权益的保障,实际上,这种保障的真正价值在于对民众权利的尊重;而慎重执行死刑的做法,也不只是对死囚的尊重,更是对生命的尊重。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保障,没有司法机关慎刑的态度,每个公民都有被误当作罪犯关押甚至处决的可能。正是因为有了前述制度的保障和司法机关的谨慎,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自由和生命才有了真正的保障。
“刑起于兵”的道理告诉我们,从历史上看,刑罚特别是死刑产生于战争,体现了血淋淋的复仇色彩。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统治者越来越懂得通过“慎刑”尊重民众和生命。以死刑为例,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死刑权即被收归中央,直到清代,我国对死刑的核准权一直掌握在最高统治者--皇帝手里。
封建统治者尚且知道尊重民众和生命,何况处于文明社会的现代人?东莞司法机关此次的做法,既是对民众的一次生动法制教育,同时也是对其他司法机关的一次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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