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青岛市第45号文件规定,市再就业中心内下岗职工符合办理“协保”和“退养”条件的,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否则过期将不予办理。
据介绍,提前出中心办理自谋职业、到外单位就业、办理社会失业和协保手续的下岗职工,除将中心剩余时间的生活费一次性发放本人外,还将享受到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原单位还支付一次性经济扶持金(小龄职工2000元,大龄职工4000元)和经济补偿金,市再就业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免费为其代管档案、代缴中心剩余时间的社会保险费;外单位就业的,由原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将中心剩余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新用人单位,由新用人单位继续按规定为其缴纳;办理社会失业的,由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心剩余时间的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中心协议期满。期间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用按月差补的办法使用剩余时间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协保的,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含每月2.5元的大额医疗统筹),职工个人不缴费,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此外,协保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可凭《协保人员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累计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有求职要求的,还可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岗位。(格宁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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