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驾车过桥飞堕而死,家属欲向炸断桥面而未设警示的镇政府索赔
本报茂名讯20日上午9时左右,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辖内、连接大同与共同两个村委会的新陂桥上发生一宗死亡意
外:高州市分界镇丰林管区一个73岁的村民黄中连驾驶“老人车”往羊角镇青山管区外甥家吃年例途经此桥时,因该桥已于
今年初被羊角镇府炸断而桥头却无任何障碍设施或警示标志,不慎飞出桥下乱石堆上,当场摔死。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准 备向
羊角镇政府索赔,讨回公道。究竟谁该为黄中连的死负责?
据黄的大女儿称,20日晚上是其外甥家做年例。当天早上8点钟,老人便骑着他的“老人车”(一种类似电动自行
车的50C左右的小机动车,据称这种车已被交管部门禁止上牌上路)从家中出发。从分界镇墟到百页车村,约7公里路程,
过了桥就是青山管区。可是,直到晚上9时,其外甥温为海一家还不见黄中连老人的影子。“后来,我们听人说新陂桥摔死了
一个人,这才知道出了大事。”温为海说。
百页车村20多岁的村民吕琼勇是第一个发现事故并打120电话的人。随后,电白县交警大队羊角中队的交警赶到
了现场,救护车直接将黄中连送进了医院的停尸房,次日便火化。据村民们称,当黄经过百页车村时,有人朝他喊话,说新陂
桥断了。但可能由于他的车很响或老人耳背没听见。昨天记者联系了羊角交警中队的区队长,他说由于事情重大,已由县交警
大队交管股处理。
图片:新陂桥(断桥)全貌,远看就像飞越表演的现场布景
据村民称,该桥建于1977年。当时是由村民们自己凑钱并担石担沙建起来的。后来由于中间桥面发生了凹陷,今
年2月,羊角镇政府便把它炸断了,同时在此桥的附近建了一条便桥。村民们对炸桥后有关方面迟迟没在两边桥头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设施,意见很大。
现场惊心夺命陷阱未设警示
记者接报后于昨天上午来到事发现场。令人惊讶的是,从百页车村接近新陂桥,桥头处一直往上,除了事发后共同村
委会的好心人于21日上午11时左右在一边桥头横置了一根水泥电线杆外,看不见有任何曾经设置过障碍物或其他警示标志
的痕迹。外地人或不熟情况的人压根无法想象,这座看不出任何异常的桥梁,桥的正中处原来早已被炸断,从而使它成了一个
名副其实的“夺命陷阱”。新陂河畔,黄中连老人准备带给其外甥的一箱香蕉散落在水泥块件上,尚未枯烂,一只拖鞋似乎还
在昭示当天的不幸,老人的血迹也还依稀可见。据两岸的村民称,今年以来,这座桥已发生过两次事故,造成2人残废,黄中
连老人是第三宗、也是被夺命第一人。
镇委意见是否赔偿依法处理
昨天中午,记者就此采访了羊角镇委负责人。“据交警调查,黄中连是无证驾驶,当时已经有人提醒他说桥不能通过
,但他还是要过桥。”这位负责人说,“去年一次洪水把桥冲崩了,但还没断,当时我们就已采取了紧急措施,在两边桥头用
石头阻住,但没过几天,这些石头就被人偷走了,也设有警示牌,严禁机动车通过。同时花了2万块钱在河的上游建起了一条
临时木桥做便桥,可供行人和摩托车通过。后来看到桥斜了,经过上级同意后,我们就把它炸了。”当被问及为何现在桥的两
头看不到有任何障碍或警示标志时,这位负责人重复地说“有的、有的”。当问到镇政府对这件事有没有责任时,他说“事件
发生后,我们继续加大禁行的措施,准备再拉沙石把桥头拦起来。我们对黄中连老人的死很痛心”。问他镇政府应不应该向死
者家属赔偿时,他只说“这个应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该为不为显属过错
有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民
事责任”。应该为而不作为,或者本应预见到危险可能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其发生的,就显属过错。本报记者林福益摄影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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