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结婚前,我的父母出资给我买了一处门市房,婚后我和张一直住在里面。领了结婚证后,我的父母为我们购买了冰箱、彩电、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和一些日用品,张的父母购买了一套家具给张做陪嫁。婚后不到3年,我们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因我父母所赠的房子是临街房,婚后我用其中的两间开了一个小卖部,生意一直 不错。张提出:“房子虽是你父母出资盖的,但我们结婚后一直居住,我可以分得一部分。”我认为其他财产可以平分,但房屋是婚前父母为自己购买的,不同意分给张。请问,张的要求合法吗?读者李军
律师帮办: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因此判断这房屋能否分割,张能否分得其中的一部分,关键取决于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房屋是李军结婚前其父母赠送的,不属于李和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据上述规定,该房屋属于李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双方共同使用,但未超过8年,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自然不能进行分割。因此,张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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