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犯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依其他证据被判4年徒刑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通讯员佟洁昨天,记者从西城法院获悉,一起依“零口供”审查的放火案判决于近日生效。酒
后放火焚烧他人店铺的田玉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3月27日,田玉琪酒后闯入西城区铁路巷内的一个早点铺里滋事。他在店里砸了三个碗后直奔里间,掏出打火
机点燃了床上的一床棉被。田玉琪还对准备救火的工作人员喊道:“谁进屋就砸死谁!”结果造成火势蔓延,整个小店被火烧
毁。田玉琪被抓获后,对自己的行为矢口否认,检察机关依据其他证据对他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田玉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否认,称自己喝完酒就回家了。但是,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7名
证人的证言,这些证言证实了田玉琪的放火经过。检察机关还出示了火灾系人为点燃的认定书以及从田玉琪身上搜出的一个打
火机。
法官认为,尽管田玉琪在法庭上对所指控的事实全部否认,但是他的法庭供述没有证据证实。而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
一一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完全可以认定田玉琪构成放火罪。一审判决后,田玉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
决有证人证言证实,驳回了田玉琪的上诉。
犯罪嫌疑人不说话或不承认犯罪事实就属于“零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口供是重要的证据,但它不是惟
一的证据,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小资料:
2002年1月,成都市中级法院对保持沉默的毒贩苏志林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2002年9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对涉嫌故意杀人却保持沉默达306天的徐延才一审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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