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陈晓薇)市人事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就人事改革中工勤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处理、试点单位现有人员向职员过渡的问题、试点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原劳动合同的处理、改革中退休退职的问题四个方面提出意见。《意见》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工勤岗位不再纳入职员职位
《意见》指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应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工勤岗位不再纳入职员职位。在进行职员职位设置时,试点单位的总编制已确定事业编制数和工勤附属编制数的,按事业编制数设置职员职位;未明确的,报编制部门核定,并按核定后的事业编制数设置职员职位;人数少于10人或后勤服务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市、区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按总编制设置职员职位。
试点单位暂保留的工勤附属编制,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
原领导班子成员均需重新聘任
《意见》强调了改革要进行领导班子的优化。改革中首次聘任职员时,原领导班子成员均需重新聘任。
原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以内的,原则上不再聘任领导职务,只办理职员身份聘用,安排适当工作,原工资待遇保留至退休;如本人愿意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新聘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男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的过渡,由上级主管部门首先聘用聘任领导班子,再由新的领导班子聘用聘任其他职员。
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补偿
根据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01〕9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2002年之前,全部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对按照该文件规定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现获聘为职员的人员,试点单位应与其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解除原已签订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职员聘用合同;不愿签订职员聘用合同的,可依劳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原经费渠道给予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由本人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额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试点改革中未获聘为职员的在编职工,如由单位内部消化安排到非职员岗位的,须重新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退休条件可适当放宽
为减轻试点单位的人员竞争压力,《意见》提出可适当放宽退休条件,放宽的标准为: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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