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最近,中纪委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委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会同广东省纪委及有关部门,查处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党中央批准,给予麦崇楷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全国政协依法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建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其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并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前,笔者曾写过一篇《谁能监督法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共有4类人有权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这4类人分别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成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普通公民和法官所在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人员。
按照常理,法院院长是一级审判组织的最高司法官员,他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对当地的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他的选举、考核、罢免程序与一般法官相比会复杂得多。那么,相应地,有权对法院院长进行监督的机构应该更加健全,机制应该更加完善。但事实上,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成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能够监督法院院长。而普通公民和法院纪检监察人员,则不具备对法院院长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资格。
首先,《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法官实施了该法第15条和第16条列举的5种和6种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涉案法官除了向法院赔偿委员会偿付全部或部分国家赔偿金以外,还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因为行政公务繁忙,很少参加审判活动,直接担任合议庭成员、亲自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更是屈指可数。所以,即使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基于私利、利用行政权力影响了判决结果,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在平白无故担当“替罪羊”的同时,法院院长不仅得以游离于国家赔偿程序之外,甚至还可能成为决定是否给予赔偿的该法院赔偿委员会成员。权力结构在此被倒置了。
正是因为普通公民无法对其进行个案监督,广东高院原院长麦崇楷才可能通过司法活动中的权钱交易大肆攫取私利,从而造成“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的局面:一旦法院院长队伍中出现了腐败分子,就一定是恶贪巨蠹。
其次,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人员无法和无权监督本院院长。
前文已经提到,法院院长是一级审判组织的最高司法官员,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院长仍然是一个行政色彩浓厚的职位。法院的人、财、物,院长都事必躬亲,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院长的意见,指望他们监督院长,从逻辑上讲不通,实际上也很难做到。
在法官职级设置上,纪检监察人员的级别一般比法院院长稍低,这种微妙的权力配置也使得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成为不可能。
因此,能够监督法院院长职务行为的人员是:依照职责选举和罢免法院院长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成员,以及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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