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发生争议的,有3种解决途径:首先是可自行协商解决。其次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如因商品房设计、质量和配套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商品房销售、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商品房价格和收费问题发生的争议,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商品房规划问题发生的争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商品房广告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法规明确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商品房争议之日起30天内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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