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通讯员张华)日前,朝阳法院对退休干部吴某起诉朝阳区某街道办事处非法剥夺其选举权案作出不 予受理的裁定。
吴某起诉称,1989年他从国家某部委离职后,原单位擅自将他的人事档案转入街道存档,直到2000年2月12 日,他才得知档案已转入街道。吴某认为,1998年朝阳区举行人大换届选举,被告既没有通知他进行选民登记,也没有给 他发放选民证,剥夺了其选举权。据此
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案件 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提起诉讼,且以选举委员会已就该选民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此案中纠纷发生在1998年 朝阳区人大换届选举之时,吴某时至今日方提起诉讼,并且在起诉之前没有经过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 诉条件。故法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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