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北虎林园对咬人老虎“生存还是死亡”这个问题实行“全民公决”,有论者认为是一个“了不起的民主决策实践”(见10月24日时评版宋君华文)。我以为把这个略带有炒作意味的新闻事件的意义如此拔高,是不大适当的。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民主只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本质上是现代国家政治运作的常用工具和手段。民主不仅仅是投票,投票也不必然等同于民主。至于全民公决,一般说它的适用 范围更应该是特别重大的政治问题,譬如决定国家地位及修宪之类;少量的,也有用于重大的非政治性公共政策的决策程序的;但用于一个具体的、并非事关整个社会和国家大局的个案,恐怕就不大合适了。
对此,有必要回顾一下古今中外两个经典案例:一是,2000多年前苏格拉底的那桩公案,500多名正直善良的雅典公民中的大多数(而不是一两位法官或几个陪审员),投票决定将他们伟大的先知毒死在狱中,这是不是够“民主”?二是,三个月前,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管理处组织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下岗者,得票多者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而失业————这看上去似乎也很“民主”。我想说,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
回头再来看本例。显然,那“公决”的意义不光是被某些论者不适当地拔高了,我认为事件本身就很矫情。对其合理性,我心存异议。诚如评论者所引学者党国英言:“对待动物的底线,就是要尊敬那些爱护动物的人。”试想,在没有真正获知“爱护动物的人”在“全民”中究竟占多大比例的前提下,你凭什么断定以投票的方式决定那只老虎的生与死,其结果不会违背他们的意愿?他们的权利不会因多数人的意志而有可能被侵犯?又怎样去确保给予他们“尊敬”的“底线”?就像苏格拉底的性命“非法理”地被多数人剥夺,武汉新洲区道观河管理处的下岗职工以类似于“文革”的方式被“民主”勒令“靠边站”一样。
那只犯了“罪”的老虎,究竟是该活着还是该死去,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不过试图用“民主”这个政治工具去加以求解,我想肯定不是一个“政治正确”的方法。科学的态度和法子,只能是尊重法规、法理、习惯,以及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认识。-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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