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不能随意扣检
综合新华社电谁有权扣留公民身份证?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提出,除人民警察可以
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公民身份证予以扣留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
在昨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就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作说
明时,就扣留身份证问题作了以上表述。
罗锋说,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草案还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作了
严格限定。草案为此规定:人民警察对遇有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法实施现场管
制时需要现场查明身份的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
这个草案还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身份证发放范围作了调整,删去了现行条例对发证范围的限制规定。确定:居住在我
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今后均可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此外,2001年6月,国务院决定换发采用非接触式I
C卡技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民办学校不得为营利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
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对此将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昨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报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
时说,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
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费用
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周克玉说,草案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归举办者所有或者由审批机关统筹安
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考虑到本法已确定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私藏文物可依法流通
国有馆藏文物是否允许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私人收藏的文物能否在个人之间依法流通?正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之中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有望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周克玉说,修订草案规定,公民个人之间可以“购买或者交换”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放开公民个人之间
购买或者交换文物要慎重,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应规范得更严格一些,既要允许个人之间文物的合法流通,又要限制对文物
的违法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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