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6日电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昨天开始第四次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草案修改稿对前三次审议时存在不同意见的两个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法制日报报道,这两个问题一是国有馆藏文物是否允许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博物馆不再收藏的文物能否退出馆藏?退出后如何处理?二是对私人收藏的文物能否在公民个人之间依法流通?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年9月下旬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并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首先,为了使国有馆藏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原则肯定已经建立了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有偿转让,并由接受文物的单位对提供文物的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对不再收藏的馆藏文物允许退出馆藏。考虑到“交换”和“退出馆藏”需要一些具体政策相配套,草案对此只作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其次,原修订草案规定,公民个人之间可以“购买或者交换”文物。考虑到放开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文物要慎重,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应规范得更严格一些,既要允许个人之间文物的合法流通,又要限制对文物的违法经营活动。因此,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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