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小军、通讯员伍韵虹报道:从明年1月1日起,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自有液化石油气瓶的个人和单位
,必须选定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这是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政园林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广州市瓶装液
化石油气安全与计量管理办法》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过去广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处于用户分散管理的状况,一些充装站为了谋 利,把安全问题完全抛诸脑后,即
使是过期气瓶和不合格气瓶也照充不误,造成事故隐患。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与计量管理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违反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广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托管固定充装管理,从2003年1月1日
起,凡气瓶安装单位只允许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充装其他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凡在广州
市范围内使用自有气瓶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选定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抓紧落实并做好气
瓶的托管工作,建立完善的气瓶专用档案,并在气瓶上标明该充装站的标识和气瓶编号;没有充装站标识的气瓶,不得给予充
装服务。
《办法》还规定,如果在用气瓶超过检验周期、气瓶上无铭牌、钢印标记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必须经有资格的气瓶
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喷上充装站专用标志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充装、使用经检验不合格以及严重锈蚀、变形、损伤或存在
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气瓶。截至2002年底,仍未办理气瓶托管手续或没有自有钢瓶的充装单位,将被取消充装单位注册登
记资格,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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