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投入资产将按有关规定补偿
据新华社电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正在审议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对此将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说,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
,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考虑到合理回报与营利行为难以划清界限
等因素,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
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周克玉说,草案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举办者所有或者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考虑到民办教育的
公益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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