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台湾“刑法”最近进行了历来最大幅度的一次翻修,“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已由台湾“行政院”在2002年10月9日通过。该草案规定,有期徒刑由现行的20年提高到30年,数罪并罚者的刑期上限为40年,另一重大变革是回归“十八岁以下不得判处死刑”。
实施经年的台湾“刑法”,这次修正幅度达三分之二,总计修正58条条文,修正重点 包括:
1、有期徒刑(如杀人、强盗、海盗、掳人勒索等罪)的累犯特别“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三犯者“加重本刑一倍”;
2、为符合刑罚公平性,修正草案删除连续犯、牵连犯规定,并删除了所有常业犯规定。未来则视具体犯罪情形,以数罪并罚或包括一罪来处理。将多数有期徒刑各刑合并处罚宣告时的执行刑最高限制,由现行法规定的20年提高到40年;
3、对于犯罪后自首者的减刑,从现行“必减”修正为“得减”,由法官视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其刑与否,运用上较富弹性;
4、为配合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和“特别累犯”的修正,对始得准许假释,将无期徒刑的服刑提高为须服刑逾30年后,将累犯者的服刑提高为须服刑逾40年后,并将现行假释后满15年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的刑以执行论,提高为20年。
5、对于性侵害犯罪者的强制治疗,由现行规定的刑前治疗,修正为犯罪行为人在徒刑的执行期间;曾接受以防治其再犯性侵害犯罪为目的的诊疗,或者接受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后,经鉴定、评估而有施以治疗的必要者,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强制治疗;将现行规定的治疗期间“以三年为上限”,修正为“至行为人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为止”。
由于台湾“刑法”条文这次修正幅度甚大,其中删除连续犯、牵连犯规定及累犯、保安处分的修正,对侦查、审判实务的运作影响深远,为避免修正后适用的困扰,修正草案规定,在修正公布一年后施行。(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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