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专家对此标准提出质疑,担心将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新快报讯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成人)昨天在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上被专家首次披露。
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
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这一诊断标准为第三稿,共有四项。
诊断标准第一句开宗明义: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临床诊断: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型。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
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和诺华基金会昨天在武汉联合召开了中国器官移植立法与伦理学问题媒体座谈会。中华器官
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委员陈忠华教授在“论障碍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立法及伦理学问题”的主题发言披露
了这一诊断标准。
“脑死亡”是永久的、不可逆的
陈忠华教授表示,以脑干死亡作为人体死亡的标准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要从科学上区分“脑死亡”和“植物人”状
态。植物人的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
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苏醒。而脑死亡是永久的、不可逆的。
鉴于中国国情,陈忠华提出,现阶段应逐步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由患者在生前自愿选择。同时加强
对公众脑死亡标准、器官捐献方面的科学宣传,移风易俗,逐渐转变群众中不科学的传统观念。
“脑死亡”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但也有专家对“脑死亡”标准提出质疑。因为这一标准完全不同于传统观念中的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中国政
法大学法理学教授舒国滢认为,如果实行“脑死亡”,将会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法律层面的死亡和“脑死亡”之间的认识
冲突。对于法律中的死亡,就可能要重新界定,比如因“重伤”或者“杀人未遂”而出现的“脑死亡”,就可能变成“伤害致
死”、“杀人既遂”等。在家庭关系中,如果一方已被宣布“脑死亡”,虽然他的心仍在跳动,但是他的亲属就可以开始继承
他的财产,他的配偶就可以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在医疗方面,在患者处于“脑死亡”后医生就可以宣布患者死亡,以减少对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可将其仍能使用的器
官及时进行移植。但这同样存在风险,如果患者家属与医生有某种协议,就可以很容易地谋杀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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