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吴黎明常爱玲) 由于立法人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中关于民办学校能否“营利”等关键问题意见不一,拟提请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不交付表决。
对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改为不交付表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虽有先例,但尚属少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向正在进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这部法律草案处理意见的汇报。汇报说,立法人员分组审议中,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不交付表决”。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中国公办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大众的需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民办教育在中国方兴未艾,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尚未最终确定,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各方共同的愿望。
然而,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从第一次审议开始就引起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私人办学能否“营利”、民办学校的资产归属、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民工学校”的前途等。
草案在一次审议稿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经过两次审议后,在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审议稿改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历以宁说,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我们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教育的性质,教育应是非营利性的。另一个概念是办学结果,办学结果有了结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如果精打细算,创收开源,会有营利的结果,但不能把它的性质和经营结果混为一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俊亮建议将这个草案提出的“适当的补偿”提法恢复到以前的“合理回报”。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人们把钱存在银行里,银行尚且要付利息,即使是国家向出资人借钱办学校,也要支付利息。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办学,规定给予合理回报是说的过去的”。
对于民办学校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的处理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多数委员认为此项规定过于苛刻。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按照草案规定,剩余财产不能按照出资人在学校资产中占有多少产权,退还他应得的部分,而全部充公了。这个规定把现在的投资办学当成了捐资办学,不利于调动出资人的积极性。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法律草案分歧较大,委员长会议决定,这个法律草案不提请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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