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王雷鸣)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法律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
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
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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