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亚斌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案犯王某合同诈骗一案已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王某在逃匿
4年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某原为江苏省吴江市不燃型无机玻璃厂业务员。1997年10月,王某租用沈阳铁路分局海城站站前旅社
门市房,作为其开办海城市兴东菱镁总公司的经营场所。1997年1 0月11日,王某到海城采购轻烧镁,因该厂在三个月
之前从被告人王某处买过1吨轻烧镁,故此次又与被告人签订了购买70吨轻烧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指使曾为其代办
过运输的穆某,用空白的铁路货运领货凭证私盖沈阳铁路局西柳站承运日期章。王某将伪造凭证交给被害人并让其回去等待领
货,被害人分两笔将货款31500元汇到王某的公司账户。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又与安徽省含山县巨兴轻型建材厂签订销轻烧镁60吨合同。10月18日,被告人收到
该厂支付的现金2万元。收到货款后,被告人王某把伪造的领货凭证交给该厂经办人让其回去等待提货。
之后,被告人王某将账上3万余元提出后携款逃匿。2001年6月,王某在逃匿4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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