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10月28日电(记者殷红)采用逼供、诱供、骗供等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即使内容客观真实,也不能采信。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施行的证据审查新规则强化了证据来源、运用的合法性,力图确保公诉案件的程序公正。
这份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推出的新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标指向明确:通过规范侦查、审判机关对证据的收集认定,实现诉讼监督,避免案件裁决的偏差。
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由于司法机关所处角度的不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使用观点各异,证据的认定标准难以统一。即使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经办人员对同一案件的证据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和合议庭判决结果差别很大,其原因就在于对证据的认定无法一致。更为突出的是,证据的非法获取导致错案、冤案的屡屡出现,严重危害着司法公正。
证据的采集、审查、判断的合法和严密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客观,证据的非法获取和使用将导致错案、冤案的产生。该院新的证据规则列举了多种不能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采用刑讯逼供、威胁、诱导、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即使内容客观真实,也不能采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以言辞证据为线索而合法收集的其他证据,原则上也不予采信;未经开庭审理、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不能直接引人判决作为定案依据。
新规则不提倡案件经办人员先接触被告人供述再查对其他证据,而要求首先审查物证、书证、鉴定结论、搜查笔录等相对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具有稳定性和客观性的证据,其次再审查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最后才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并与证据核对,同时自我设问:“如果将被告人供述全部删除,运用其余证据,本案能否认定?”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被严格地限定,除检察官、警察、法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依法侦查、调查和收集提供证据外,治安联防队员及单位保卫部门人员、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员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均不能直接或被委托授权进行侦查活动,上列人员调查、收集、提供的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关联性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取证方法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完整全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记录在案。为防止刑讯逼供,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留置盘问或传唤、拘传期间,应每日制作一次体格检查表,体检表由医师、侦查员、嫌疑人签名,注明检查状况和结论。违法取证者,其证据不能采信,检察机关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据悉,此间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获知这份新规则后表示了真诚的支持意向,认为它将有助于侦查、审判程序走向公正。法律专家也表示赞赏,并借此呼吁搁置已久的《证据法》尽快进入起草和审议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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