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洪宾)据悉,我市仍有少数党、政、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市委指示,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对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决定对全市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凡属清理检查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报酬的,必须如数退缴所在单位党组织,逐级上交到市纪委专户。在今年11月20日前主动清理上缴的,可免 予纪律处分。
清查对象共分三类
此次清理检查将历时两个月,从10月下旬起至12月结束,清理检查范围和对象包括三方面:一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处以上领导干部;二是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三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通知指出,凡属清理检查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本人必须如实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填报《领导干部兼任企业领导职务情况登记表》,由各单位党组织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1月20日前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市纪委专设上缴账户
通知要求,从1995年6月中共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细则》的通知和1996年11月广东省委和省政府颁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以来,凡属清理检查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了兼职报酬的,必须如数退缴所在单位党组织,并逐级上交到市纪委专户(户名:中共深圳市委党廉办;开户行: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账号:083900120100304026822),并报告市纪委党廉室。清理检查结束后,由市纪委统一缴市财政局。
及时上缴可免处分
通知强调,在今年11月20日前主动清理上缴的,可免予纪律处分。否则,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包括:县和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以及兼职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凡触犯刑律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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