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人民欢欣鼓舞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的喜人形势下,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水和地表地下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成为我市依法治水管水的一个新起点。
加强城市节水和地表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推进节约用水工作的深入开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自1996年《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出台以来,我们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6年来节约用水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年平均节水量达1850多万立方米;全市计划用水户达到了1815户;工业计划用水率达到98%,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5.06%。自建水源地下水日开采量降至16万立方米左右;市区水位下降漏斗现已趋于稳定,漏斗中心水位下降速率减缓到0.2米/年,局部水位回升,采补逐步趋于平衡。但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水的供需矛盾仍十分突出,水资源潜在危机在我市依然存在。由于一些单位和居民节水意识不强,致使水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我市的污水处理利用率及中水利用水平还比较落后。因此,节约用水工作还有很大潜力可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新《条例》对节约用水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利于操作,为加强节水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条例》共5章49条,其主旨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治水方针,以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水的利用率为核心,把地表地下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放在突出位置。《条例》中明确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因此,我们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着重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采取印发传单、宣传手册、设立宣传站、执法检查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精神。分期分批、分行业、分部门举办《条例》培训班,提高各部门节水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二是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按照新《条例》规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禁止私建滥建和无计划开采,杜绝跑冒滴漏浪费用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坚持依法管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要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要在工作中严格查处各种浪费用水行为,不得徇私舞弊。四是加大科学节水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卫生器具的推广,指导、督促各用水单位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快中水设施建设,实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把我市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新《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好,以开创新时期节水工作新局面来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哈尔滨市水务局局长王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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