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昨天从交管局车管所获悉,本市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符合条件的,最长为11年;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根据该《办法》,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应当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多可以延长3年使用年限。申请延长使 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申请延长报废的摩托车,城八区的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检测场检验。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摩托车到本区县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到本区县车管站检验。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京A号牌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远郊区县京B号牌摩托车到远郊区县车管站办理。
到2002年11月1日使用年限达到11年的摩托车,应当在2003年2月1日以前办理报废手续,不办理的,车管部门将注销其机动车档案。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所有人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凡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所有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