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同样具有商标使用权,但在网上找到注册类别不同的证据后,中山“读书郎”告倒了深圳“读书郎”
本报中山讯两公司均有“读书郎”的商标使用权,只是注册类别不同。中山“读书郎”近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深圳“读书郎”侵权,并提供网络证据,此证据被采纳。本月23日,深圳中院宣判,被告虽然早一步注册“读书郎”,却
因注册类别有误而败诉。
“读书郎”系列儿童早教机及电子积木等儿童启蒙玩具为行内知名品牌。但市面上却有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下称中山读书郎)和深圳市青科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读书郎)两个版本。据中山“读书郎”公司称,早在1994年,现中山
“读书郎”的几名股东在中山“小霸王”公司工作期间就与脍炙人口的儿歌《读书郎》的作者宋扬签约,将此歌用于儿童早教
机的推广,后来几名股东合作成立“读书郎”公司,于2000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申请注册了汉字“读书郎”商标,核
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电子积木、智能玩具等。他们还连续两年(2000年、2001年至今)在中央电视台《动画城》
节目播出时间插播“读书郎”广告,每年向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广告费是150万元。但不久他们发现深圳也有“读书郎”公司
,产品也是积木、智能玩具等,更糟糕的是,深圳“读书郎”商标注册时间更早(2000年2月28日)。由于我国商标法
奉行的是“谁先注册就保护谁”(不同于英国等国“谁先使用保护谁”)的原则,这单官司看来要处于劣势。
但中山“读书郎”经详细查证,了解到深圳“读书郎”经注册获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计算器、读出器、文字处理
机等,与自己注册归类不一样。现在的关键点在于,“读书郎”系列产品是玩具类还是计算机类。若归为前者则中山赢,归为
后者则深圳赢。中山“读书郎”经反复查阅,终于查到了美国国家专利商标局的有关分类条文,该条文依据商品的用途、功能
、销售渠道及相关消费群的认定,明确规定儿童早教机、电子积木等为玩具类。由于美国、中国同为商标及知识产权《尼斯协
定》国,适用规则相同,遂将美国国家专利商标局的有关条文从网上下载,作为证据提交深圳中院。深圳中院采纳了这一证据
,并依据有关法律,判处深圳“读书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张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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