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9日电 两次共挪用公款7000万元、潜逃近4年的福州市商业银行(原福州城市合作银行)马江支
行原行长贺冬玉,近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据福州晚报报道,贺冬玉是案发时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涉嫌挪用公款金额最大者。与他一同被判刑的还有该支行的原
负责人之一李上玉。
据审查,1997年6月,福州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行)代理发行“双菱”、“青纸”、“武夷”3支股票的
申购。被告人贺冬玉以企业大量申购股票造成支行资金不足为由,向合行请求拆借资金并获准。收到合行拆借的7000万元
人民币后,贺冬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和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买卖股票提供贷款”的明确
规定,擅自决定将其中的3690.27448万元拆借资金挪用给4家私有公司使用及马江支行自购股票。同年九、十月间
,该笔挪用款才由各使用公司陆续转款归还合行马江支行。
1997年6月26日至9月8日,贺冬玉擅自指使员工从其他单位在合行马江支行的账户中转出款项938.26
95万元,从中侵占170余万元。办案人员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精明”的贺冬玉为逃避追究,采取修改账目、借用企业
的户头转款等手段,虚进虚出,制造假相,故意弄乱账目。办案人员大费精力才查清了其涉案金额。
另据查明,1997年10月,贺冬玉畏罪潜逃期间,通过合行马江支行临时负责人李上玉,分两次转出该支行申购
股票转存款95万元。贺冬玉侵占了其中的75万元,李上玉侵占了20万元。1997年至1998年6月,李上玉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占合行马江支行款项122.62374万元。
日前,马尾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贺冬玉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以
同样的罪名判处李上玉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同时将追缴两人的违法所得。(陈鸿星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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