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费受条例保护
上海今天消息据《文汇报》报道:购买商品房时遭遇欺诈,也可要求“退一赔一”的加倍赔偿。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
会第44次会议昨天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的新规定。由此,广大消费者十分关注的商品房该不该纳入条
例调整范围的问题,有了一个肯定的说法。
消费者在进行商品房、汽车等价值几十万元大宗消费时,如果遇到欺诈行为,能不能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这一直是一个引起各界争议的问题。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有关负责人介绍,商品房买卖符合条例所表述的调整范围。商品房买卖纳入条例后,主要是保
证消费者享有与购买其他商品一样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
但是,由于商品房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征,在消费中引起的纠纷和问题的构成复杂,对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欺
诈和如何适用“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规定,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在实际投诉中,配套设备不到位、承诺的绿地兑现等,
都曾被消费者拿来作为开发商欺诈的理由。为此,条例规定,对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中欺诈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课以双倍
赔偿的操作性问题,由法院在审判中具体适用和裁量。
关于商品房的“三包”问题,为了与国家和上海市在商品房的退、修等方面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明确,经营者对其
出售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
上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马美菱)
点击上海新《条例》
-上门推销的商品可无理由退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时,推销人员应当出示表明经营
者授权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件。经营者上门推销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
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赠与的商品也要“三包”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予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予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四种行为被明确禁止
条例明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即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
带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使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
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这些个
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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