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哲轩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周某将人打伤后,怕遭刑事处罚,给对方10万元试图私了,后来因公诉机关未起
诉便想向对方索回,被拒绝后周某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
万元钱,而原告也因想“私了”的行为妨碍了刑事案件侦查而受到处罚。
2000年7月10日,周某与朋友黄某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相互扭打起来,周将黄打伤 。依据鉴定结论,和平
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某听说后,给黄某10万元钱“私了”。
周某后又得知,和平区检察院会同有关专家对黄的伤情进行复核鉴定时,认为只构成轻微伤,公安局于8月16日撤
销此案。周某便向黄某索要这10万元钱,被拒绝。周于是向和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返还10万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10万元钱是原告为达到非法目的转让给被告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因
而,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人民币。而鉴于原告周某试图以钱私了的行为负有妨碍刑事案件侦查行为的法定过错,法
庭给予其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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