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只有二十集的电视连续剧《泡沫》,竟然在4年内引发了3起官司。昨日,这起“连环”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16万获得《泡沫》播映权
1997年3月7日,北京半球文化艺术中心与长篇小说《泡沫》的著权人刘鸿签订合同。 刘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
著作的改编权及摄制权转让给该中心,中心向刘鸿支付了2万元稿酬。同年12月,该中心与湖南湘财文化中心签订协议,约
定由湘财公司以垫付的形式投入拍摄资金,如果半球中心在该剧制作完成后3日内不能返还垫付资金,该剧版权则归湘财中心
所有。
由于北京半球中心未全部支付刘鸿的制作权转让费用,被刘告上法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受理了关于此剧的第
一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刘鸿与半球中心、半球中心与湘财的协议终止,《泡沫》一剧的版权由半球中
心的4名股东苑雨生等行使,后期制作也由4人独立完成,4人向湘财公司付资金368万元,其中包括刘鸿的编剧稿酬15
万元;同时,4人必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0日内(即1999年1月28日前)完成后期制作。
1999年1月,东方半球中心与辽宁省电视片制作中心签订协议,以164000元的价格将该剧在东北三省电视
台的播映权转让给制作中心。
辽宁五家电视台遭到起诉
交流中心从制作中心购买20集电视连续剧《泡沫》,下发给辽宁省五家电视台播出,遭到著作权人湖南湘财文化传
播公司的起诉。在两审终审之后,辽宁省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中心与著作权人达成调节协议,赔偿著作权人32万元。
2001年9月26日,交流中心将卖给此剧播映权的制作中心告上和平区法院。
交流中心赔偿32万元
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北京东方半球文化艺术中心在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转让合同无效;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未进行认真审查,便为东方半球出具了确认版权的确认函,存在过错。被告交流中心无过
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东方半球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及原告已支出的诉讼费16420元;如该
中心无力履行,则由第3人中国电影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哲轩首席记者赵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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