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来信投诉:“1989年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孩子上了一份少年儿童保险,当时保险费是按月交纳。自1996
年开始,保险费改为按年交纳,所交的保费金额都是按保险公司指定的数额交纳的。今年10月16日,我到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北京分公司营销第七部交纳下一年的保险费,接待我的工作人员说,我所交纳的保险费不对,要我从1996年开始补交,
否则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不返还全额保险金,并说延误补交后果自负。听完这一席话,我都蒙了。我不知道我所交的保费是
不是错了,但我知道保险金额是经过保险公司层层 复核的。我与保险公司签订了16年合同,履行了13年,现在保险公司提
出保费有问题,这是谁的责任?”
本栏目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回复说:“经过详细调查,发现确实是我公司的员工在1996
年客户改变交费方式时计算有误,我公司决定由责任人垫付客户少交的部分保费,客户仍按原来的保费标准交至保险期满。我
公司已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客户,客户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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