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停车非拖不可?》追踪报道
本报《违章停车非拖不可?》整版报道昨天见报后,引起广大市民尤其是车主的强烈关注,市民纷纷来电参与讨论,
表达自己的观点,很多车主除了对拖车这一方式表示不同意见外,感觉疑问最多的还在于拖车费———该如何界定拖车这一手
段的使用?拖车费是否合理?其成本及使用如何监督?更有众多法律工作者,从法律的层面对车主的怨言和主管部 门的执法依
据和方式进行了探讨。
一个拖车队每天收几千上万元
据了解,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的处罚,交警部门主要负责主干道违章停放车辆的处罚。车辆违章被拖
后,车主一般要付几种费用:一个是200元的罚款,另一个是280元的拖车费,还有根据车辆的吨位来计算的保管费,从
5元-25元/天不等。车主们不禁质疑,高价拖车费的成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主管部门所收取的费用都到哪里去了呢?
-图:陈先生告诉记者:“停车不到2分钟,便引来一纸罚单。”(新快报记者王小明/摄)
记者在东山区某拖车队停车场了解到,光是这个停车场,每天拖回来的违章车辆在20-30辆之间,按照每辆车300
元-500元来计算,该拖车队每天的收入约在6000元-15000元,这些钱最后都流向了哪里?
在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罚款以外的费用主要用于拖车队的劳务费、停车场费用、车辆保管费以及管理工作人
员的工资补贴等方面,他同时表示,这些都是按规定办事,至于这些资金的具体去向,他表示无可奉告。
据悉,城管部门基本上每个区都有一个拖车队。
拖车成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拖车其实是矫枉过正,在执行中产生了偏差。”广信律师事务所李廉昌律师说了这么一个例子:有一次,他坐的一
辆车刚上高速公路,在离路口不到百米处,车就坏了,结果不到十分钟拖车就来了,二话不说拖下高速路就要收400元,争
辩了几句后,他们说这是按规定收取,还好路不远,否则要收800元。
“这就让人奇怪了,无论如何计算,拖辆车的成本都用不着这么多吧?那么拖车费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物价局是怎
么定的?违章乱停可以罚款,但怎么能使用成本那么高昂的拖车手段?”
违章停车罚款也有价钱讲
关于违章停车的罚款,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威律师举了个例子。一次他驾车出现了小违章,按照国务院交通管
理条例,应罚款5元,但广州市却要罚款100-200元,黄律师当即据理力争:如不按国务院规定办的话,我就跟你打行
政诉讼官司。对方一看他挺懂法,最后执行了5元的罚款规定。
黄律师说,国家《立法》规定,国务院的行政规章仅次于法律的行政效力,任何地方规定都不能对抗国务院的规定,
上位法比下位法更应得到遵守。一旦在这方面提起诉讼,肯定得按国务院规定来办。拖车费有无上缴国库?
如此高的拖车费最终用在了何处?是否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摩托车主陈先生看了报道后亲临本报投诉说,他在办理领车手续时,交了100元的拖车费、1元复印费和5元保管
费,事后却发现对方所开出的发票公章竟是海珠区某汽车修配厂:“我质疑的主要就是这张发票,当时我就觉得疑惑,问停车
场工作人员是怎么回事,对方却回答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
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拖车者是企业,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违章者行使行政管理权,
违章者也没有接受其管理的义务,如向拖车者交纳拖车费等。如果拖车者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费用,违章者有权拒绝。
据此,车主们疑惑:拖车的费用应当由车主承担并上缴财政,再由政府从执法开支中支出相关费用给拖车者,拖车者
怎么可以用自己名义直接与违章者发生法律关系呢?
李廉昌律师提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是有规章可循的,而拖车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都是交给企业处理,这岂非让企
业赚钱?违规可以罚款,哪怕罚得重,但罚款应按正规途径收归财政,这才是按章办事。
-图:准备巡街的拖车。(新快报记者王小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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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费用知多少
车辆违章被拖后,车主一般要付出两方面的费用:一个是违章的罚款,按规定是200元。另一个是拖车费和保管费
(违章停放的车辆一般是被拖到有关部门设立的违章车辆停车场停放),这要根据车辆的吨位来计算,2吨以下(含2吨)车
的拖车费是280元,保管费是20元/天;2吨-5吨(含5吨)车的拖车费是300元,保管费是20元/天;5吨-8
吨车的拖车费是330元,保管费是20元/天;8吨-10吨车的拖车费是360元,保管费是25元/天;摩托车的拖车
费是100元,保管费是5元/天。(秋岑叶美英)
交警拖车依据
根据1998年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规定的通告》,在下列情况下,交警可以对违
章停放车辆采取拖离现场的措施:一、在车行道右边路缘喷划有黄色单实线的道路右侧,每日7时至22时是禁止停车的,而
喷划有黄色虚线的道路右侧,每日7时至12时以及16时至19时是禁止停车的,违者拖车;二、在非禁止停车路段及非禁
止停车时间内,允许机动车辆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临时停车及装卸货物,但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
准离开车辆,货物装卸完毕或妨碍交通时,应迅速将车辆驶离,违者拖车;三、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及非禁止停车时间内停
车,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违者拖车。
城管拖车依据
据2000年9月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整治市区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通告》规定:在人行道上违章停放机动车
辆的,处以200元罚款;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5元罚款。
发现违章车辆后,城管人员应先对违章车辆现场拍照,作为违章证据,然后给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当事人在现场,可滞留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拖曳车
辆到指定地点。此后,当事人应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还要持执法人员开具的《行政处罚罚款
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并交纳拖车费。
据《通告》第五条规定,吊拖违章停放车收280元;锁车的,按吊拖收费标准30%计收;如吊车已到达现场,而
车主(司机)及时到达,并能把车辆开走的,按吊拖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回空费。(张琳)
>>>案件回放
深圳被拖车状告交管局
今年7月初,广东省某司法机关干部徐某开车到深圳办案时,深圳的一名交警将他的车拖到了扣车场。在徐看来,根
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他的车根本不至于遭到被拖的“命运”,遂愤而起诉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图:小车驶出停车场,终于重获自由身。(王小明/摄)
据徐称,当时因走时匆忙未带行车证,在途经深南大道车公庙路段时,被交警连车带驾驶证一并扣押。当时他在现场
看到,短短半小时之内,交警就以类似的理由扣押了十数辆小车。
当天徐某就去交了几项罚款,次日,又缴交了拖车费403元和停车费20元。但徐某仔细琢磨了交警开的“公安交
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认为自己的车根本不至于“享受”被拖吊的待遇。
徐某所持的理由中特别强调,即使应该扣车,他当时所驾驶的车辆完全能正常行驶,可以由他自己开去扣车场(按公
安部门相应规定只需交40元/辆),或由交警开去(只交80元/辆),但被告却偏偏选择了拖吊车辆这一处罚方式,从而
要他支付403元的拖吊费。“这显然是为了加重罚款,以多创收”。
徐某还认为,罚款属于国家行政行为,理应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但被告开出的均为收据,对此,徐某指出,似有偷税
与留存之嫌。
公众关于拖车的三点疑点
●车主在场为什么要拖车?
主管部门:如果当事人在现场,可滞留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拖曳
车辆到指定地点。1998年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规定的通告》中规定:在非禁止停车路段
及非禁止停车时间内,允许机动车辆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临时停车及装卸货物,但机动车辆驾驶
人员不准离开车辆,货物装卸完毕或妨碍交通时,应迅速将车辆驶离,违者拖车。
质疑:采访中不少车主表示,被拖车时自己就在现场,完全可以把车开走,但拖车队还是不由分说拖了就走。
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旭阳律师说,很多拖车其实并不应该。法律上有自由裁量权,道路没有禁停标志的就该视为
允许停放,是否使用拖车这一方式关键得看是否影响了周围的交通。但事实却是,有的拖车队甚至干脆在某条没有停车标志的
路段等着,看谁“中招”,你一停就拖走。
有读者认为,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执法者对当事人的
申辩不予理睬,岂不违反了法定程序?
●回空费形同虚设
主管部门:如吊车已到达现场,而车主(司机)及时到达,并能把车辆开走的,按吊拖车收费标准(机动车280元
)的50%计收回空费。
质疑:车主在投诉中表示难以理解的是,自己刚一转身,车就被套上了拖吊车,即使自己申辩,对方也不予理睬,拖
车费当然收了280元,并且类似的事例不止一起。“中招”车主认为,这说明回空费根本就是虚设,其真实意图只是为了收
取全额罚款。
王旭阳律师指出,乱拖车行为的动力就是经济利益,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整治交通,纯粹是为部门的水利,其后果
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
●拖车是管理的最好方式?
主管部门:广州以前也曾实施过对违章停放车辆采取不拖车只开罚单的措施,但后来又废止了。因罚单留在车上,一
些司机、车主特别是外地司机往往对此置之不理。虽说交警可以将其违章行为记录到车辆登记资料档案中,但得等到车辆年审
时才能“一次性算账”,司机没有紧迫感。而且这还涉及到不同地区交警部门、城管部门之间的资料传递交换的问题,在电脑
网络、相关资料库没有完全联通共享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拖车—处罚—放车”这种更为直截了当的方式。
质疑: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廉昌认为,交警、城管因技术问题,目前尚未达到以开罚单替代拖车方式来解决违章停
车的说法不合情理。“既然可以开罚单,那就说明对交通没多大妨碍,那拖车还合理吗?这其实是官本位的体现,只图自己方
便,而非为广大市民方便。”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威说,有关部门认为技术上还达不到只开罚单的地步,这个说法明显站不住脚。法律总
有漏网之鱼,能够有80%—90%以上的人遵守就行了,不能因为一小部分人不遵守就不执行了,这种说法其实还是一个利
益驱动的思想在作怪。
编后:
动辄拖车令车主既怕又恨,拖车依据也使人产生诸多质疑。既然如此,有关执法部门能否采用更有效更符合民意的做
法?请继续留意本报后续报道。新快报记者易梅方夷敏实习生肖敢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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