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30分”栏目有一条新闻,说是广西的某个农民,二年前遇到一头受伤的野象,他帮助野象治好伤,用甘蔗饲喂,使野象恢复健康。现在,这头野象又回来了,还带来一群野象。尽管由于野象糟蹋庄稼,使农民的收入从1100元下降了几百元,农民还是很喜欢野象,没有人去伤害它。
读了这则新闻,我很为这些农民的精神所感动。他们的行动,一方面说明了他们的环 境意识的增强,懂得了与动物和平相处,即使自己经济上受到损失,也不去伤害野生动物;另一方面,也是法制观念的增强,他们就是想去伤害野生动物,也会知道现在有一个《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但接着也就存在另一个问题。农民为了保护野象,自己本来就不多的收入又进一步减少了。这样一来,其生活困难的程度更加加剧了。要他们自己承受,他们的承受力确实有问题,收入再少下去,就会变成贫困户了。而且,让他们承受经济损失,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牺牲所保护的环境,不是他们几个人的,而是属于全社会的。当我们在赞扬他们的精神时,难道可以对他们的物质的补偿不闻不问吗?精神是不能直接变成物质的。
这样的问题并非个别。在我国陕西、广西、云南,就连北京的郊县,都遇到保护野生动物和处理农民的经济利益的矛盾问题。西双版纳的勐腊县,有一个不足20户的瑶家村寨。14年前,为了给野生动物让地,人们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搬迁出来,100多人守着900亩土地过日子。但野象变本加厉,人到哪里,它跟到哪里,吃甘蔗、红薯、玉米,近年来还有3人被野象甩死。害得老百姓食不果腹,叫苦不迭。至于被野猪侵害而不能种地、影响生活的就更多了。当此之时,表扬一下某些农民的环境意识、法制精神,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而应该认真研究解决农民的经济补偿问题了。就是说,保护野生动物应该由谁埋单?
关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有说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条说:“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伤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实上,这一规定很难落实,几乎成了一纸空文。而农民也似乎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以至有的农民向法院起诉“状告野猪”。这就需要政府主动负起责任来。但如果涉及面太大,某一级政府就难以负责了。比如,有时一个镇可能就负担不起,而要一个县才有能力负担。所以,在什么情况下,按照什么办法实行分级负责,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当然,对农民补偿也可以有多种形式。云南思茅南坪镇整碗一社170户农家,在当地政府和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的帮助下,成立了18个互助小组,获得30万元小额贷款,按照合约,他们退出了野象栖息地,开始在保护区外的农田种植野象不喜欢吃的柑橘、茶叶,或者发展养殖业,逐步走上富裕之路。这种“项目补偿”的办法也是可以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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