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0日电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日前深圳宝安区卫生防疫站对无视工人安全造成职业中毒死亡的某外资电
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据了解,这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宗大额罚款案例。
这位受害的女工姓陆,今年才17岁。2002年3月26日从湖南老家来深进入这家外资电子公司从事三氯乙烯清
洗线路板工作。进厂仅23天,她就出现严重变态反应,全身性剥脱 性皮炎和中毒性肝炎。5月8日患者辞工离厂到西乡人民
医院就诊,因病情危重,5月11日转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入院后出现肝昏迷、多脏器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17日
死亡,经诊断鉴定为“职业性三氯乙烯致剥脱性皮炎(继发肝衰竭)”。
宝安区卫生防疫站劳卫科接到西乡医院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查明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该厂麻痹大意,没有按
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患者发病后又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以致酿成死亡事故。
工厂不重视卫生监督人员的意见,酿成惨祸,不仅害死了一条生命,企业也付出了昂贵的“学费”:除了要支付6.
2万元的医药费、20万元的赔偿金额外,还受到10万元的行政处罚。而事故发生后,工厂只投入了3.6万元就完成了对
劳动条件的改善。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代价十分惨重。(余海蓉、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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