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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杂志:直击我国的洗钱与反洗钱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30日18:0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提要】在云南,没有银行,洗钱几乎成为不可能。

  中国的贪官外逃与“洗黑钱”行为紧密纠缠,成为又一个中国特色。

  据专家估计,中国的资本外流数额为每年160亿美元,这是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40%。

  由央行负责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明确提出,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份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

  这是一份1999年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足以反映当时云南地区贩毒活动的猖獗,但报告的主旨远不止于此。

  调查者以强烈的忧患笔触在报告中称:“在云南,买卖毒品的毒资可以像正常贸易一样在银行间进进出出,丝毫不受限制。”

  一个奇怪的现象,几乎所有毒贩子,都是将毒资以4.9万元以内的不同数目,用他人的名字或买个假身份证用假名字存入各个银行(许多是同一个人在银行办理众多人的存取款手续)。

  据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局情报处了解,毒贩这样做,是为了逃避银行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存取登记报告制度。许多毒贩子常年以这种方法将毒资存入取出而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调查。在巍山、临沧几百人的小镇上的农业银行储蓄所,就有几亿元人民币的存款,月进出上千万元人民币,而此地除一般的农业外没有任何贸易活动,不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合法收入。所有人都知道这里是贩毒分子的聚居地,而问及当地银行却说,不知道。

  据云南缉毒部门反映,一些刚出道的贩毒分子甚至通过贷款贩毒而成为大毒枭或大老板,他们可以自由运用银行资金,有时用大笔贷款,有时用大额现金,有时用信用证对境外购买毒品担保。

  有许多贩毒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以投资名义打到云南,在云南各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完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大胆地用了;还有的贩毒分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这些方法使得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非常顺利地变为合法收入。而目前在云南(当然在全国都是如此),只有审查投资项目是否合法的制度和部门,却没有审查投资来源是否合法的法律规定,这也给贩毒开了方便之门。

  在云南,贩毒分子几乎都有自己的贸易公司,平时都以正常的商人面目出现,大宗的毒品买卖已不是过去那种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了,而是签订一份虚假的贸易合同,将毒资从银行汇入汇出。或者双方签订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然后造成合同违约,一方将订金吃掉,顺利聚敛毒资。另外,在云南的贩毒重灾区,盖房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很多房子盖得非常漂亮,而无论这个地区还是盖房子的人,都没有什么生意,或是合法的收入来源,显然是贩毒所得盖的房子,但所有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查。这种情况的存在,刺激本是奉公守法的人也走上贩毒道路,因为这样来钱容易,消费非法所得又没风险。

  这份来自云南的调查报告是发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原因,调查者在报告中阐述得非常清楚:“几乎每一次成功的毒品交易,都是以银行为媒介,几乎每一笔毒资最终都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成为正常收入。”洗钱,已经与贩毒成为一对连体婴,相互纠缠,掩盖罪恶。

  洗钱隐患:千亿国有资产的流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使之形式上合法的行为和程序。通俗讲,就是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的收入,通过隐瞒这些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将这些“不干净”的非法收入变成“干净”的钱。“洗”字形象地描绘出了黑钱漂白的过程。

  隐瞒或掩盖犯罪收益的洗钱活动20世纪之前就已经存在。而除了贩毒,走私、贪污、受贿、诈骗和黑社会组织等犯罪行为中均普遍存在洗钱行为。因为,所有的犯罪收益均需要掩盖转化其来源才能够逃脱法律的监控流通出去,故而,洗钱似乎成了上述犯罪行为的必经环节。

  这里要特别提到中国的贪官外逃现象。在我国,腐败公职人员的洗钱表现得尤为突出,已成为一个“中国特色”。现在的贪官外逃已从最初的案发后仓皇逃走转变为案发前周全准备。他们或者大捞一笔后辞职下海或炒股,将黑钱转化为合法收入,或者让亲属下海经商或投办空壳公司(在注册地不从事任何商业、制造业或任何其他形式商业活动的机构、公司、基金会、信托公司等)掩盖黑钱来源,最为直接的则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外汇交易将黑钱汇往境外,再以亲友馈赠等方式“正当”流转回来。

  成克杰案中,成克杰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交给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再帮其转款提款;连云港前副市长鹿崇有案中,鹿委托其年逾80的父亲及70的母亲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一家化工企业,便于将自己非法所得投入该企业,隐瞒资金来源。

  远遁加拿大的赖昌星已经被加拿大媒体评为“最不受欢迎的客人”,加拿大警方在赖昌星家中搜索发现,赖昌星钱包中有两张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赖妻曾明娜则有六个银行户口及在汇丰银行有两个定期存款。

  2002年4月10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因经济问题突然潜逃美国。不久前,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也远逃加拿大,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余振东和许国俊,此3人所涉嫌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高达4.83亿元。

  贼不走空,在贪官们潜逃之前,几乎都已经顺利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手法将手中贪污、受贿或者其他途径得来的“黑钱”洗过一遍并顺利转移到海外。

  据专家估计,中国的资本外流数额为每年160亿美元,这是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40%。虽然,资本外流并不全部表现为洗钱,但也应该是一个重要指标。

  不久前,香港廉政公署在成功捣毁一个香港有史以来最庞大的跨境“洗黑钱”集团后发现,内地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港商通过逃税、贪污、走私等违法活动获得大量的黑钱,再交给这跨境“洗黑钱”集团进行“漂白”。官方统计,1998年,香港的“外来直接投资”为147亿美元,2000年翻升为643亿美元。专家分析,其中相当多的一部分是来自非法的“洗钱”活动。

  相较于过去,洗钱的花样翻新之迅速也令人咋舌。有报道披露,在广东潮汕地区,光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团伙就达100多个,仅从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亿元,涉嫌偷骗税近42亿元。

  另外,货币兑换所、股票经纪所、黄金交易市场、赌场、车行、保险公司和贸易公司等均可被当作洗钱的渠道,甚至私营银行、境外银行业务、空壳公司、自由贸易区以及电汇系统也已经被洗钱活动渗透。

  洗钱犯罪活动已逐渐摆脱了其他犯罪后线的地位,成为一种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

  由于洗钱通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纠缠在一起,人们便将洗钱活动的过程看得相当复杂,没有固定的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专业人士分析,洗钱活动有四个共同的因素,案犯在进行洗钱活动时通常会考虑到:需要隐藏有关金钱的真正拥有权及来源;改变有关金钱的形式;洗钱过程不得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必须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

  因此,典型的洗钱过程常常被分为三个作业阶段:处置,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这是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分层,即通过多层复杂的转账交易将非法所得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不法所得,从而掩饰查账线索和隐藏案犯身份;融合即“甩干”,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使黑钱与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此时,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由于洗钱者从事投资不是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保护他们的非法所得,因此,他们把钱投资在不一定对国家经济有利的活动中。由于洗钱与其他金融犯罪往往把资金从合理的投资转移到隐蔽其所得的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还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一些行业如娱乐场所、建筑酒店等被注入资金,不是因为有实际需要,而是因为洗钱分子的眼前利益。洗钱分子在达成“漂白”目的后,通常会选择突然放弃这些产业,从而引起这些行业的动荡。严重者,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

  洗钱这一黑色的产业,以极快的速度成长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

  脆弱的“反洗钱”屏障

  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国际社会专门建立的反洗钱机构。该组织甫一建立便发布了“反洗钱四十条建议”,将反洗钱方面不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不定期调整。目前,上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达19个,俄罗斯被列入,中国大陆尚不在其中。但种种现状表明,中国的反洗钱行动并非无懈可击。

  “保密天堂”

  在云南,毒资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穿梭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机构行业制度本身提供的便利。由于中国目前采取比较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使得银行不仅不过问注入资金的来源,还以对任何客户保密的原则对抗缉查部门,此种不作为行为使其变相成为洗钱犯罪的载体和帮凶。一些银行本已察觉其款项的不正常情况,但却不闻不问,因为,没有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鉴别什么样的钱为可疑资金或可疑情况,以及对可疑资金必须报告及不报告应负的责任。

  这使得一些国际犯罪分子将中国大陆视为其洗钱的“保密天堂”。在国际上,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一些国家披露客户的账户将构成刑事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享有公司保密,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

  触礁引渡难题

  一位曾供职于最高检察院外事部门的人士披露,近年来,每年惊动最高检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出逃案为20-30件,但至今引渡回国者仅5人。

  据媒体最新报道,赖昌星终于有望引渡回国,而在此之前中国与加拿大政府间漫长的引渡拉锯战却暴露了中国反“洗黑钱”制度的不明朗。国外反“洗黑钱”制度完善的国家,大都与其他国家达成协议:一旦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双方将对犯罪分子的“黑钱”采取一定比例的分成。但我国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出发,对犯罪所得“黑钱”一律全部追回,这显然难以提高其他国家配合打击“洗黑钱”的积极性。

  利益——商业银行的软肋

  在云南,一些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无视若干已有的规定,只要有存款,就为其提供对本银行有利情况下的一切帮助,诸如优先、优惠贷款,提取大额现金,使用银行票据,开具信用证,开具银行保函等方便,而不问其是否符合条件和法律规定。缉毒部门到银行想查某笔可疑资金的来龙去脉,银行还设置障碍,要他们出具确凿的违法犯罪证据,否则不予配合,甚至把情况通报给贩毒分子,使侦查活动走漏风声。另据云南缉毒部门反映,有的银行竟然把储蓄所开到了境外的缅甸一侧,公然在境外的大街上挂着吸收人民币储蓄的牌子。而令人惊讶的是,缉毒人员工在缅甸一侧的贩毒分子家中见到上千万的人民币现金。这么多的人民币如何弄到境外的,不得而知。

  反洗钱的法律缺陷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构成洗钱罪。尽管“9·11”事件后又将恐怖活动列入洗钱罪名行列,但贪污、贿赂、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却被排除在洗钱犯罪之外,与国际反洗钱法律发展现状相比,国内的刑法定义明显过窄。

  央行应战

  中国至今没有加入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透露,台湾目前已作为一个地区加入该组织。对比之下,中国大陆的加入与否意义深远。

  近年,一些国家不断催促我国尽快参加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或要求我们在双边合作中共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而中国在反洗钱行动方面却遭遇尴尬:目前,我国仍没有明确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如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反洗钱合作机制。

  2002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挂牌成立,中国的反洗钱行动帷幕就此拉开。

  2002年9月,我国银行业首次反洗钱专门会议在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向媒体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并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作为配套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暂行规定》等与反洗钱相关的法规也正在草拟中,至此,央行挑起了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法规建设的大梁。

  《规定》填补现行法律不足

  鉴于洗钱行为的无孔不入,正在草拟中的《规定》特别指出,其所称的金融机构覆盖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也明确适用本规定,包括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

  《规定》强调,其所界定的洗钱行为将突破《刑法》中洗钱罪的范围,根据反洗钱的国际趋势是将一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作为脏钱,《规定》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均纳入“黑钱”范围。

  了解客户成为义务

  《规定》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配备必要的人员。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核实所有请求本机构服务客户的身份,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实名。针对洗钱的主要方式是现金交易,《规定》明确,大额的现金交易和被确定为可疑的交易,金融机构均有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的义务。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仅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监督管理机关的执行部门,并没有独立的司法调查和处置权限,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交易报告后,认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责任浮出水面

  商业银行在反洗钱行动中的被动不只因为利益驱使,由于一直以来反洗钱没有从法律上成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义务,同时没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把关不严甚至监守自盗屡有发生。《规定》明确,必须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当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情节严重时,取消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摘自《法律与生活》杂志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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