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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我国贪官引渡:红色通缉令追击跨国逃犯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30日18:1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提要】自1994年以来,中国共发出"红色通缉令"近400份。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

  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加拿大落网后,赖的一举一动就一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据悉,赖是由于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
拿大警方拘留的。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

  2002年6月21日,赖昌星申请"难民"身份的请求被加拿大移民与难民法庭驳回,但这还只是第一步。由于赖昌星理论上还可以向加拿大联邦审判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赖昌星能否被引渡回国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引渡:从倚仗友好关系到依法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不久前,因贪污巨额公款、潜逃俄罗斯达3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王德宝被吉林省检察机关从俄罗斯引渡回国。这条消息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据悉,王德宝今年34岁,案发前任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副主任。1999年5月,王德宝被举报贪污公款125万元,正当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并决定立案时,他闻风携款出逃,从此不见踪影。今年2月初,吉林省检察机关经过不懈追查,得知王德宝已潜逃到俄罗斯某城市,遂向俄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协助请求。2月8日,俄方将躲藏在伊尔库茨克州的王德宝拘捕。4月底,吉林省检察机关顺利地将王德宝引渡回国。

  有资料显示,到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当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当时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即不通过外交途径,而是由两国警方合作,将犯罪嫌疑人驱逐出境后移交对方。如1988年泰国将诈骗130余万元人民币的嫌疑人李牧遣返我国;1989年,日本将重大诈骗犯罪嫌疑人费宣遣返我国;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嫌疑人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涉嫌盗窃10万美元的桑继辉遣返我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

  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引渡条约一般规定不引渡政治犯。但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不过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逃跑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可以钻空子。一些西方国家通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不同,一些西方国家打着"保护人权和司法独立"的旗号,向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所谓的难民身份、政治避难或居留权,致使像李洪志这样的人至今仍逍遥法外。

  引渡难题--"死刑不引渡"规则

  近期以来,犯罪嫌疑人出逃案急剧上升。在潜逃之前,他们已经顺利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手法将手中贪污、受贿或者其他途径得来的"黑钱"洗过一遍并转移到了海外。与众多外逃事件相比,我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十分有限。

  2000年8月17日,我国派工作组赴蒙古国执行引渡任务,将携200万元巨款外逃的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杨彦军引渡回国。经中国驻蒙使馆协调,8月22日,在乌兰巴托机场,蒙古警方将逃蒙犯罪嫌疑人杨彦军正式移交给工作组。这是自1997年《中蒙引渡条约》签订后中蒙警方进行引渡工作的首次合作,也是第一个从蒙古国引渡回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2001年6月,特大诈骗犯罪嫌疑人徐宏被从南美洲押解回北京。徐宏曾在劳教所和监狱呆过16年,出狱后自称美籍华人,未经注册就挂起两个"美国"公司的牌子,骗走了全国48家企业的5亿元人民币。阴谋败露后,他畏罪潜逃,隐姓埋名,在国外一藏就是8年。但他终究没能逃掉,最后被引渡回国。

  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目前,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基础。据报道,自1984年以来,中国共发出"红色通缉令"近400份;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有的达到了严惩犯罪分子的目的,有的还给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赖昌星的引渡并不顺利,因为"赖昌星引渡风波"涉及了一个重要的国际规则,即"死刑不引渡"规则。该规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一条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而且在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中,"死刑不引渡"的规定都具有强制性,属于"刚性"禁止条款。当然,如果请求国作出不对引渡人适用死刑的承诺,被请求国则会同意引渡。例如,在1990年的驻荷兰美军士官生肖特杀妻案中,荷兰最高法院就曾经裁定:只有在美国方面提供了不适用死刑的书面保证之后,荷兰法院才同意引渡肖特。

  目前在国际上,"死刑不引渡"规则已经与保护人权问题密切联系起来。许多国家在确立或采用"死刑不引渡"规则时,都明确地援引了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保护条款。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对待"死刑不引渡"规则的态度已经与该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了。因此,一些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例如美国)也承认"死刑不引渡"规则。

  近年来,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时候,也遇到了如何对待"死刑不引渡"条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向有关国家请求引渡某些走私、贿赂、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问题。目前,关于赖昌星的引渡问题令世人瞩目。赖昌星是在加受审,还是被驱逐后引渡回中国受审,仍然是个未知数。

  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需要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交涉的结果也有待进一步观察。再者,据加国媒体报道,加拿大已废除死刑,根据加拿大法律,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国家。如果要引渡赖昌星,还需要消除这一障碍。

  有关人士认为,解决赖昌星引渡问题的途径是,由中方和加方共同找出一个变通的办法。

  贪官外逃暴露了什么

  "远华"案发,赖昌星即脚底抹油--开溜了。"赖昌星外逃"现象的背后暴露了什么问题呢?

  贪官携款外逃,近来似乎成了国内一些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惩处的一条捷径。前不久,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也远遁加拿大,与他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余振东和许国俊,此3人所涉嫌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随后,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因为经济问题突然挂印潜逃;之前,已有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潜逃事件。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坦承:目前一些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国外,这种携款外逃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诸多困难,当前的反腐败斗争面临严重挑战。

  外逃人员中,在金融系统任职的较多;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董事,以及具体接触、管理钱财的财务人员、营销人员也较多。笔者从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结或在查的一些外逃个案以及其他媒体的零星披露中,初步印证了这一判断。

  调查显示,国内一些金融部门堪称贪官外逃事件的头号重灾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负责人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盗用4.83亿美元后,分别远遁海外就极为典型。

  国有企业是贪官外逃的又一重灾区。2001年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20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会人员。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周长青,曾16次赴澳门豪赌,赌光了4800多万元公款后,持假名为"李志明"的护照,在广州白云机场出境,经由香港转法国,再由法国逃至南美的厄瓜多尔。由于语言不通,生活无着,他被抓获时几乎身无分文。去年1月10日,这个曾经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在西安被依法执行枪决,赌掉了自己的人生。

  据了解,全国各地近年来也都不时传出某某国企老总亡命天涯不知所终的消息。仅以云南省为例,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贪污1600多万元后逃匿海外;前几年,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贪污案发后,企图逃往越南时,被我边防检查站截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贪官外逃多发区集中在跟金钱和国有资产打交道的金融系统和国有企业,实非偶然。贪官大多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逃遁。这种"分步走"总是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后,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静观时变;一有风吹草动,便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号称"浙江第一贪",没有他的"贪"字当头,其妻子和孩子焉能悠然定居国外?"武汉第一贪"--武汉市原建委主任张克孝,策划妻子先期出逃。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为给在澳大利亚上学的儿子买别墅,向赖昌星一次索贿30万澳元给儿子汇去。眼看就要落马时,他携妻仓皇出逃澳洲。

  蒋基芳的出逃很能说明问题。2002年4月,蒋基芳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学习,突然中断学习返回郑州,稍作停留后,便从上海秘密离境。据媒体报道,蒋基芳的经济问题近期被群众举报后,引起纪检部门注意,蒋在嗅到"风声不对"后,不露痕迹地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

  为了最终异国梦圆,某些贪官可谓费尽心机,不惜付出漫长的期待和曲折的运作。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兴伟调查发现,国内有个别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或处级干部,在国内容易玩弄实权,变本加厉地获取不义之财。否则,很难想象其子女作为一个外国学生在英国读完本科,能支付起将近100万元人民币的总花费。

  这些官员仅仅是为子女深谋远虑吗?其实不尽然,有些官员打的是如意算盘:一旦自己翻船落马或将来退休后,便也争取出国定居。北京市一位处级干部将子女送到英国后,自己四处看房,意欲在英国购买两处房产,以备不时之需。

  更有"聪明者"利用关系在境外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而当事人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东窗事发,便不再回国。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便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从客观上看,贪官外逃现象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孽胎和社会病。处于经济急遽转轨的中国社会,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碰撞,体制、机制和制度中的某些层面呈现出失缺、倒错状态。少数政府官员、国企管理者以及经济、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钻了体制转轨进程中的种种漏洞,通过贪污、受贿等手段大肆攫取非法财富。特别是利用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拍卖等,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

  "红色通缉令"追击跨国逃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自认为逃出国门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还有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各色通缉令如一道铁网张在那里。应该说,逃跑绝不是贪官们的最后归宿。

  1999年4月22日,由江苏省纪委组织协调,江苏省及盐城市纪检、公安、检察及省工商银行联合组成"4·22"专案组,对盐都县工商银行非法虚开巨额承兑汇票一案进行查处。该案主犯、涉嫌诈骗银行资金1.2亿元的盐城市高峡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周绪千闻风潜逃,并在原盐城市副市长杨毅(挂职干部)、汕头南澳外商活动中心董事长马汉南(香港居民)等人的资助、帮助下,偷逃出境。当年年底,该案查结,除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原盐都县工商银行行长李中苏以及杨毅等近40人受到法律、纪律惩处。

  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松对周、马的追捕工作,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对两人发出了红色通缉令。2002年8月15日,马汉南在澳门被国际刑警抓获并被押回盐城;9月11日,潜逃达2年半之久,用假护照、假身份证往来于香港、泰国及大陆之间的周绪千在哈尔滨落入法网。"红色通缉令"使周、马迅速归案,不仅为该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而且为国家挽回4000万元经济损失。

  我国于1984年9月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并在北京成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1986年和1995年又分别在广州和上海设立了联络处。外派警务联络官,是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一环,也是未来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发展趋势。至去年底,我国共向美国等5个国家派出7名警务联络官。

  中国警方积极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互通情报信息、协调办理涉外案件及缉捕、引渡、递解犯罪嫌疑人的渠道和机制,探索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途径。

  2001年,中国中心局共向国际刑警总部申请发出40份红色通缉令,初步统计有5名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这5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是上海的诈骗犯罪嫌疑人钱宏、陕西的诈骗犯罪嫌疑人陈安民、广东的窝赃犯罪嫌疑人马汉南、北京的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尹华盛、河北的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李文广。其中尹、李都是当年发出通缉令、当年被抓捕归案的。

  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赖昌星的"红色通缉令"也是由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发出。中国中心局还协助有关办案部门与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和加拿大司法部门多次联系沟通,在侦办此案中寻求加拿大方面的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由公安部刑侦局管辖的与国外和港、澳警方之间相互移交了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我方向香港警方移交的绑架嫌疑人许诗萍、向美国移交了杀人犯罪嫌疑人陈文生和谭世南、向蒙古警方移交了抢劫、勒索和伤害嫌疑人克什格尔勒、向韩国移交了韩国逃犯孙永浩。日本向我方移交了杀人嫌疑人于智溟、韩国向我方移交了杀人嫌疑人林虎根。

  陈文生和谭世南是美国联邦调查局通缉的犯罪嫌疑人。1999年分别在广东和广西被我公安机关抓获。经与外交部以及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多次协商和协调,终于促成了向美国联邦调查局移送陈、谭二人。这是多年来我国首次向美国移送刑事犯罪嫌疑人。这次移交在美国联邦调查局方面引起很好的反应,美方认为这是中方对双方进一步开展司法互助合作的积极表示,相信会引起美国政府在向中国移交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政策调整。

  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还直接参与了一些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

  陈安民重大诈骗和侵吞公款案是陕西省公安厅侦办的大案,涉案金额700多万元人民币。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2001年5月10日至6月4日,中国警方迅速展开赴匈牙利缉捕陈安民的工作。缉捕小组在我驻匈牙利大使馆的大力协助下,经过艰苦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先后与罗马尼亚、乌克兰和斯洛伐克的国际刑警中心局进行联系,寻求帮助,终于在6月28日经莫斯科将犯罪嫌疑人顺利带回国内。此次工作成功,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

  钱宏是几年以前我公安机关通缉的重大诈骗犯,一直在国际刑警的通缉和追捕中。在对钱宏的通缉和抓捕归案的过程中,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参与了联络和协调工作。钱宏隐姓埋名,在国外一呆就是8年,最后还是被引渡回国。

  1998年5月17日,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发现5250多万元的款项被转移。储蓄员麦容辉和信贷员谢炳峰成为重大嫌疑人。不久,此二人携部分赃款经香港潜逃至泰国。2000年8月,麦容辉被"红色通缉令"追得走投无路,不得不自首。2000年9月28日,他被引渡回国。谢炳峰于2000年11月8日被泰国警方抓获,11日被引渡回国……

  在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发出红色通缉令不断将那些外逃的罪犯网住的同时,我国还大量通过引渡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逃。由于事实上,我国利用引渡的方法已经成功地将许多的外逃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使得那些仍在东躲西藏的"国际逃犯"不寒而栗。文/唐楠

  (本文写作得到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的大力协助,特此致谢)

  摘自《法律与生活》杂志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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