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能随意以“不可抗力”敷衍-民:法院将全面考虑其举证难度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通讯员梁菁菁吕英林)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民告官”案中的证据博弈规则更加细化。
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主要围绕“民告官”案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
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内容。规定提出法院调取证据要建立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之上,以帮助当事人提高举证
能力,使当事人在举证不足而主观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致承担不利的后果,以求得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
关于举证期限,市高级人民法院强调,要严格掌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条件,对于被告提出的“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
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要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及公平原则出发,严格确定。在判断原告逾期提供证据的条件时,要将被
告在行政程序中是否赋予了原告提供证据的机会、原告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和举证能力、法院制订的期限是否合理与正当等因
素进行全面考虑,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于案情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在开庭前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
证据。同时,法院要特别重视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必须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举证范围、举证期限、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对证据适用当庭认证时,只能就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作出确认,而不宜涉及证据
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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