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文学) 丰台区原体委主任段顺升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擅自为他人贷款做担保,并最终给担保方丰台体育中心造成了357万余元损失。日前,丰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97年6月至1999年3月间,现年56岁的段顺升在担任丰台区体委主任兼丰台体育中心主任期间,擅自先后4次为朱言(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两家公司的520万元银行贷款做担保(其 中320万元没有归还)。
1998年12月9日,朱言给丰台体育中心写了反担保协议,保证将投资于中心体育场的全部保龄球设备作为抵押物,若按期无法归还贷款而银行方面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则抵押物全部属于丰台体育中心所有。段顺升拿到该协议后,一直由其保存直到离任时也没有告诉别人。
1999年6月,朱言等人以做抵押的保龄球设备需要维修为欺骗手段,将东西全部拉走,分别转让和出租给其他单位,丰台体育中心由此负连带责任而应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7万余元。
法院认为段顺升使体育中心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做出上述判决。段顺升在宣判后,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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