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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改革审理劳动争议案 申诉超60天法院也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01日02:19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会江通讯员王建平)记者昨日从工会等有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根据这个意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护。

  申诉超过60天法院应受理

  据了解,在此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超过了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都不会受理。但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即使劳动者的申诉时效超过60天之后,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除此之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紧急的情况下,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无效

  《意见》指出,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劳动合同中有关限制或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受雇因履行雇用合同遭受伤害的,但不属于工伤事故,雇主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无效

  《意见》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人挂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义接工程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转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而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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