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朱小华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朱小华于1997年至1999年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 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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