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实习生许海涛)为让市民吃上“放心肉”,11月1日,省会制定的《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肉品市场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私屠滥宰、病害肉品流入市场现象时有发生,肉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现象日趋严重。为加强肉品市场管理,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省会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出台了《石家庄 市肉品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在检疫管理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和监督工作,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检疫员出具检疫证明,并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须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售。”
在屠宰管理上,“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生猪屠宰企业应有合格的污水、污物处理以及病害畜及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生猪屠宰企业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不得屠宰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屠宰生猪必须到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屠宰企业实施。
在经营管理上,肉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禁止无证从事肉品经营活动。从事肉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加工、销售肉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的畜禽、肉品。严禁用长途客车、公共汽车、铁路客车的非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营销性畜禽、肉品。
城镇零售商销售肉品必须具有固定的柜台和防蝇、防尘设施,明示肉品检疫、检验证明和检疫、检验验讫标志以及规定的其它证明,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肉品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给予查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所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部门”。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者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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