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伊 桐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每天40万人次乘坐出租
西安市现有出租汽车一万多辆,出租汽车经营公司一百多家,从业人员两万三千余人 ,平均每天运送乘客约四十万人次。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建设部、公安部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地方性法规,经过长期酝酿,《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9月29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下月起施行。
《条例》严惩重罚违规行为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驾龄,须经行业培训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因违法被吊销从业资格的,3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条例》还规定,乘客携宠物“打的”司机可拒载,乘客投诉15日内答复。另外,《条例》处罚力度较以往加大,罚款最低额从50元增至100元,尤其对“黑车”处罚严重,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非法营运的、未办理营运手续擅自营运的,本市出租汽车超越道路运输证划定的营运范围驻地营运或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驻地营运的,管理机构可暂扣非法营运车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配套政策将尽快出台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西安市交通局副局长张朝献表示,将尽快起草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站点管理办法》、《郊县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准则。同时,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严格执行《条例》,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查处力度,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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