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和保护管理措施
本报讯(记者赵婷)10月28日,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公布并开始施行。这部经过近六年的修订、由原来33条扩展到80条的新文物保护法,究竟做了哪些调整?昨天,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向记者历数了新文物保护法的五大变化。
其一、第一次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写入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负责本地文物工作的职责。
其二、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有外,还指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其三、强化了文物保护的各项管理措施。比如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增加了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须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增加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其四、新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为减少文物拍卖对地下文物、馆藏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加强了对文物拍卖的管理。比如强调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等。此外,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文物的进出境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的核查制度和程序。
其五、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文物行政执法权力。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执法基础上,新的文物保护法强化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罚。新文物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注意了与现行刑法相衔接,补充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总之,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提出的文物方针政策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实际,对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在规范我国文物保护各种行为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有关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法理也更加清晰和严谨,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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