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朱小华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朱小华于1997年至1999年在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收 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上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15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小华不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