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葫芦岛消息(张连明驻葫芦岛记者冯玉兴)挂车原本没有投保,可家住绥中县的王某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指使
其手下的车辆保险业务代办员伪造了保险单,致使其索赔14万元一审胜诉。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记者昨日获悉,经葫
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绥中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绥中县支公司预借赔偿款3万元”
。至此轰动葫芦岛市的车主伪造保单索赔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1996年10月30日,王某将自己辽P50637号解放151型平头汽车在某保险公司绥中县支公司投保,保
期为一年。1997年5月20日,王某投保汽车在河北省山海关啤酒厂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人,伤5人,山海关
交警队认定王某方负50%责任,经调解,王某应承担16万余元。王某车辆出险后,向绥中县支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按照
同等责任免赔10%的规定,绥中县支公司计算应给付王某14万余元保险赔偿金。1997年8月22日,绥中县支公司根
据王某申请先预付王某3万元赔款。但后来在对该保险案件进行审核赔付时,依据事故现场照片,发现王某投保车辆出险时,
后面还拖带着车牌为辽P5144号的挂车,即向王某索要其挂车保单,之后,王某将保单交到该公司,公司认为此保单有问
题后立即报案,并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拒不给付王某保险赔偿金。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绥中县支公司起诉到法
院。此案经绥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绥中县支公司给付王某保险赔偿金及相关利息。
一审判决后,绥中县支公司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立案审查发现:王某的挂车在出险前并未投保,而是在
出险的第三天,王某找到某保险公司设在绥中县西甸子镇车辆保险业务代办点(王某当时是该代办点负责人)的代办员巫某,
指使巫某填写了挂车保险单,并授意巫某将日期往前填。至此案件真相大白。王某伪造保险单的行为在保险业务上属倒签单,
是欺诈行为,因此,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并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1
月22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绥中县人民法院日前再审判决“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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