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张旭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
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
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 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
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
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
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
业待遇。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